考點2 法的淵源和效力
(一)我國法的淵源
具體形式 | 制定機關 | 命名規律 | |
憲法 | 全國人大 | — | |
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法”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條例”“辦法”“規定” |
地方性法規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主要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包括浦東新區法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 | — |
地方政府規章 |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指的省級人民政府) | — | |
其他形式 | 特別行政區的法、國際條約也屬于我國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我國法的形式 |
手寫板1
手寫板2
(二)法的效力和適用原則
1.基本原則
根本法優于普通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2.特殊情況下解決法的效 力沖突的方式
沖突雙方 | 裁決機關 |
法律vs法律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授權制定的法規vs法律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行政法規vs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部門規章vs部門規章 | 國務院 |
部門規章vs地方政府規章 | 國務院 |
部門規章vs地方性法規 |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①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則適用地方性法規 ②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下列關于法律效力等級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上級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高于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B.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
C.本級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高于本級地方性法規
D.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答案】C
【解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