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設立條件
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2個以上(≥2)合伙人
(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以書面形式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提示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⑥合伙事務的執行;⑦入伙與退伙;⑧爭議解決辦法;⑨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⑩違約責任。
提示
“合伙期限”并非合伙協議必備事項。
3.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1)出資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非貨幣出資形式評估作價
①非貨幣財產: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②勞務: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提示
勞務出資只能全體合伙人協商,不能委托評估機構。
(3)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4.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1)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經企業登記機關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1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例題1·2020年單選題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創業板上市的某民營企業
B.某公益性事業單位
C.某大型國有企業
D.某個人獨資企業
【答案】D
【解析】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例題2·2022單選題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合伙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企業名稱沒有要求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合伙”字樣
C.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可以有兩個
D.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答案】D
【解析】(1)選項A: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2)選項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3)選項CD: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例題3·2021多選題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B.有書面或口頭的合伙協議
C.有2個以上合伙人
D.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答案】ACD
【解析】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選項C);(2)有書面合伙協議(選項B錯誤);(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選項D);(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選項A);(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回顧與總結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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