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9BQ5, 2017AQ1,2014Q1)
1.現實交付
將物直接交由對方占有。
2.交付替代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2)指示交付(2022CQ4,2020AQ6)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例題·2020單選題
物權法律制度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條規定體現的交付形式是( )。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答案】C
【解析】
現實交付 | 將物直接交由對方占有(最典型的交付形態) | |
交付替代 | 簡易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
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 |
占有改定 |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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