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目資本成本
(一)含義
是指項目本身所需投資資本的機會成本,即將資本用于本項目投資所放棄的其他投資機會的收益。也可稱為項目最低可接受的報酬率。
(二)使用企業當前綜合資本成本作為投資項目資本成本
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項目的風險與企業現有資產的經營風險相同;
2.公司繼續采用相同的資本結構為項目籌資。
提示
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都沒有變化。
(三)運用可比公司法估計投資項目資本成本
1.可比公司法
適用范圍:如果新項目的經營風險與現有資產的平均經營風險顯著不同(不滿足等風險假設)
調整方法:尋找一個經營業務與待評價項目類似的上市公司,以該上市公司的β值作為待評價項目的β值
提示
β資產不含財務風險,β權益既包含了項目的經營風險,也包含了目標企業的財務風險。
手寫板
(1)可比公司的β權益
(2)計算可比公司的β資產=可比公司的β權益/[1+(1-T)D可/E可]
(3)計算本公司新項目的β權益=β資產×[1+(1-T)D本/E本]
(4)Ks=Rf+β×(Rm-Rf)
(5)Kw=K債×D本/(D本+E本)+Ks×E本/(D本+E本)
計算步驟
①卸載可比企業財務杠桿:
β資產=可比上市公司的β權益/[1+(1-T可比)×可比上市公司的負債/權益]
②加載目標企業財務杠桿
目標公司的β權益=β資產×[1+(1-T目標)×目標公司的負債/權益]
③根據得出的投資項目β權益計算股東權益成本
股東權益成本=無風險利率+β權益×市場風險溢價
④計算目標企業的綜合資本成本
綜合資本成本=負債稅前成本×(1-所得稅稅率)×負債比重+股東權益成本×權益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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