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行為
(一)行政法律行為VS行政事實行為
1.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1)主體:行政主體
(2)目的: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責(排除民事行為(私法行為)、國家行為)
(3)表現形式:行使行政權力
(4)效果: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特定公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
2.行政事實行為,是指不以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而產生事實上效果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主要包括:執行性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進行的沒收物品行為)、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提出意見、勸告、提供咨詢服務)和協商性行政事實行為。
(二)具體行政行為VS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 | 行政主體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 【舉例】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
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利或義務(行為對象的特定化和具體化) 【舉例】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
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
(1)對象的普遍性(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能夠反復適用)
(3)準立法性
(4)不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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