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大綱要求:掌握)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規定
項目 | 相關規定 | |
查明事實 |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 |
執法人員 | (1)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 (2)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
回避 | 主動回避 |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
依申請回避 |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 |
告知 |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
陳述、申辯 | (1)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 |
證據類型 | 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電子數據;⑤證人證言;⑥當事人的陳述;⑦鑒定意見;⑧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 |
定案依據 | (1)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
處罰決定公開 | (1)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2)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 |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 | 設置 |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
審核 | (1)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2)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 |
陳述、申辯 |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 |
歸檔 |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 |
突發事件 |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 |
保密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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