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
1.概念
(1)動態: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活動。(制定規則這項活動本身)
(2)靜態: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制定出來的規則)
2.特征
對象的普遍性 | 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對象,不針對特定的、具體的人或事 |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 | 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不僅適用于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于將來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
準立法性 | 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強制性 |
不可訴性 | 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但某些抽象行政行為(并非全部)依法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的“一并”審查對象 |
相關試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