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五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與附期限(大綱要求:掌握)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 (2)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4)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 (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例題1】奧運會前夕,甲對乒乓球運動員乙說:1個月后的奧運會上,你若獲得單打金牌,我即送你1套價值500萬元的海景房。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該行為屬于( )。
A.附條件法律行為
B.有償法律行為
C.實踐性法律行為
D.附期限法律行為
【答案】A
【解析】本題的法律事實屬于無償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附條件法律行為。
【例題2】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中,屬于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是( )。
A.甲對乙承諾,如果明年乙獲得博士學位,甲即贈給乙寶馬車一輛
B.甲、乙約定,如果明天下雪,則甲將其滑雪板租給乙
C.甲、乙約定,若甲的兒子明年大學畢業回到本市工作,則乙將承租的房屋退還給甲
D.甲對乙承諾,下次下雨時送給乙一把折疊雨傘
【答案】D
【解析】(1)選項ABC:所述事實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屬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2)選項D:所述事實必然能到來,因此屬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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