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設立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2個以上(≥2)合伙人
(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以書面形式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提示】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⑥合伙事務的執行;⑦入伙與退伙;⑧爭議解決辦法;⑨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⑩違約責任。
3.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1)出資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非貨幣出資形式評估作價
①非貨幣財產: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②勞務: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提示】勞務出資只能全體合伙人協商,不能委托評估機構。
(3)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4.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回顧與總結】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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