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對發現的問題做出三項整改方案
很多小伙伴們會有一種疑問,就是不知道審計機關對于那些被查出有問題的單位會有哪些處理辦法和處理方式,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在這里為大家排憂解惑,希望以下內容可以讓屏幕前的你滿意。
根據審計法及其條例內容規定,在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機關需要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查出的違法、違紀和違規的問題,是審計職權范圍內的,審計機關可以直接下達處理決定等,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審計機關會移送其他部門進行處理。
審計機關主要對發現的問題做出以下三種整改方案:
一、邊審計、邊督促、邊整改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和問題,則需要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建議,使被審計單位處于“邊審計邊整改”的狀態。
二、建立健全的整改和跟蹤機制
要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要求他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和落實審計報告上的要求和決定。與此同時,需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工作,要注重多方的行政機關的協作。
三、實行整改情況公告
要將審計報告和整改公告一并實行。從2006年開始,需要將年度的中央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告知社會。各地方審計機關也要落實審計報告和整改報告一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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