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底稿和底稿目錄不一致,致同會計師事務所被監管警示!
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全部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是審計證據的載體,可作為審計過程和結果的書面證明,也是形成審計結論的依據,是出具審計報告的基礎,是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依據。最近有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審計底稿和底稿目錄不同,被警告,現在和小編一起了解具體案例吧。
一、未對異常情況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走訪天廣中茂2017年年報審計重要組成部分廣州中茂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茂園林)施工的工程項目時,部分項目了解的情況與中茂園林財務賬面記錄存在差異,但未采取進一步措施落實上述差異,導致未能發現公司存在提前確認收入的行為。
走訪天廣中茂2016年年報審計重要組成部分中茂園林施工的工程項目時,了解到部分項目進度與財務賬面記錄存在差異,但你們未采取進一步措施落實上述差異。以上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營業收入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重要工程子項目進行走訪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對2016年度中茂園林大額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走訪,但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對部分大額工程的重要子項目進行走訪,以致未能全面了解該大額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收入的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商譽減值復核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在復核天廣中茂2017年商譽減值時,事務所未取得部分商譽相關資產組未來收入、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關鍵參數的具體依據,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商譽減值復核利用專家工作不到位
在利用外部評估專家工作對天廣中茂2017年商譽減值進行復核時,事務所未詢問可能對外部專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系,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條的規定。
五、部分控制測試未取得相關的審計證據
在天廣中茂2017年存貨控制測試中,你們設計的控制測試程序不能取得控制有效運行相關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六、未記錄對底稿的修改
歸檔的天廣中茂2016年度部分審計底稿與目錄存在不一致,但事務所未記錄對審計底稿的修改,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條的規定。
綜上,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注冊會計師陳連鋒、江輝、林禮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的警示:事務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2019年9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