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訴訟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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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起訴權。
(1)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未喪失)。
(2)主動提出抗辯
?、偈芾砗?,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實體權利并不喪失)。
?、谑芾砗?,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勝訴權喪失)。
(3)及時提出抗辯
?、佼斒氯嗽谝粚徠陂g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诋斒氯宋窗凑找幎ㄌ岢鲈V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禁止反悔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期間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3.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1.基本規定
種類 | 期間長度 | 起算時點 | 適用糾紛 |
普通訴訟時效 | 2年 | 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 一般糾紛 |
保護時效 | 20年 | 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 所有糾紛;一般在權利人過晚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或者權利人始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考慮 |
短期訴訟時效 | 1年 | 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經營租賃)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
長期訴訟時效 | 4年 | 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技術進出口合同 |
5年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 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
2.有關起算點的細化規定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
?、俸沃^“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谌松頁p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
?、偌s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谖醇s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3)不作為
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4)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5)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發生原因(事由) | 發生時間 | 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影響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暫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 |
中斷 | (1)當事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清零,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
【提示】“其他障礙”,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中級經濟法總論部分的知識點已經全部學習完了,作為傳說中的最簡單的科目,如今你也僅僅是剛剛起步,不要泄氣,繼續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