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企業所得稅3
稅務師考試備考如火如荼地進行著,為了幫助考生高效備考,小編今天為您整理《稅法二》基礎考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和范圍3,助力考生輕松過關!
【內容導航】
5.借款費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6講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和范圍3
5.借款費用
利 息 性 支 出 | 生產經營中發生 | 利息費用 | 金融機構、據實扣除 |
非金融機構、標準利率內扣除 | |||
建造固、無、存貨 (12月以上) | 借款費用 | 資本化的借款不得扣除(建造期間) | |
費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后) |
【案例】某化工企業3月1日向工商銀行借款500萬元用于建造廠房,4月1日動工建造,借款期限9個月,當年向銀行支付了借款利息90萬元,該廠房于8月31日完工結算并投入使用,稅前可扣除的利息費用為多少?
11月份完工稅前可扣除的利息費用=90÷9×4=40(萬元)。
4個月怎么確定的?
某化工企業3月1日向工商銀行借款500萬元用于建造廠房,4月1日動工建造,借款期限9個月,當年向銀行支付了借款利息90萬元,該廠房于8月31日完工結算并投入使用,稅前可扣除的利息費用為多少?
【解釋】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借款費用的對象進一步擴大)
6.匯兌損失
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能重復扣除)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不符合相關性)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人民幣升值,肯定有匯兌損失,但不會考綜合題)
7.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解釋】業務招待費等扣除采用“雙限額”,“兩者相權取其輕”,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
“業務招待費”
“請誰吃、多少個人吃、證明人是誰、陪吃人是誰”
業務招待費等扣除采用“雙限額”
【案例】王經理的企業當年銷售收入1000元,請采購員吃了包方便面花了10元錢.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
業務招待費等扣除采用“雙限額”
例如:納稅人銷售收入1000元,業務招待費發生扣除最高限額1000×5‰=5(元)。
分兩種情況:
(1)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發生10元:10×60%=6(元);稅前可扣除5元;
(2)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發生8元:8×60%=4.8(元);稅前可扣除4.8元。
【解釋1】(三進三出)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有特例)(正向列舉和反向列舉的都要記住)
【提示】如果企業是以租賃業務為主,讓渡資產使用權就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如果企業是以生產銷售和提供服務為主,讓渡資產使用權,屬于“其他業務收入”。
【解釋2】財產轉讓收入,會計上也屬于營業外收入。題目中經常單獨出現財產轉讓收入,所以單獨提出,特別強調。同時要注意: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轉讓固定資產所有權收入,就是財產轉讓收入,歸屬營業外收入。而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收入(租賃收入),應該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經典母題】某企業2013年度取得銷售貨物收入2800萬元,讓渡專利使用權收入800萬元,債務重組收益100萬元,對外贈送不含稅市場價值200萬元的貨物,固定資產轉讓收入50萬元,包裝物出租收入200萬元,接受捐贈收入2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30萬元。該企業當年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銷售收入如何確定?
銷售(營業)收入=2800+800+200(對外贈送貨物價款)+200(包裝物出租收入)=4000(萬元)。
【解釋1】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特事特辦)
【解釋2】股權投資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實際上就是它的主營業務收入,所以可以按規定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解釋3】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單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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