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免稅項目
2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2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4.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25.隨軍家屬就業。
26.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27.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28.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國家助學貸款;
(2)國債、地方政府債;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30.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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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こ添椖吭诰惩獾墓こ瘫O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軙h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迾说奈镌诰惩馐褂玫挠行蝿赢a租賃服務;
?、咴诰惩馓峁┑膹V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嘣诰惩馓峁┑奈幕w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2)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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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谥R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輰I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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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邚V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酂o形資產。
(3)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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