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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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應當征稅的收入
(三)不征稅收入
(四)免稅收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征稅的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1.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國納稅。
2.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是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3.源泉扣繳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表7-1 非居民企業
企業類型 | 所得類型 | 是否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 是否實行源泉扣繳 | 適用稅率 |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 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 √ | × | 25% |
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 | √ | √ | 10% | ||
來源于境外的所得 | 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 √ | × | 25% | |
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 | × | — | — | ||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 √ | √ | 10% | |
來源于境外的所得 | × | — | — |
應當征稅的收入
1.銷售貨物收入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5)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6)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7)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8)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9)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商品的,其贈品不屬于捐贈,應按各項商品的價格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收入,其商品價格應以公允價格計算。
【增值稅】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
表7-2 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
預收款 | 發出商品時 |
分期收款 | 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 |
托收承付 | 辦妥托收手續時 |
委托代銷 | 收到代銷清單時 |
商業折扣 | 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
現金折扣 | (1)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認收入 (2)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
預收款 | 發出商品時 |
以舊換新 | (1)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 (2)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
售后回購 | (1)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 (2)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