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可撤銷民事行為
如果你不努力爭取你想要的,那你永遠都不會擁有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也是如此,大家只有積極備考,按時學習,勤做習題才能獲得最終的勝利!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準備知識點,幫助大家輕松過關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內容導航】:
一、可撤銷民事行為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銷民事行為
1.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1)一旦依法撤銷,自始無效
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該行為被依法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依法撤銷,其效力不消滅;該行為一經依法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始無效。
(2)可撤銷,也可不撤銷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
2.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但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1)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歸于無效);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一旦撤銷,合同歸于無效)。
所有的勝利,與征服自己的勝利比起來,都是微不足道。預祝大家最后都能夠征服自己、征服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