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轉讓財產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3.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解釋】“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均以“合同約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接受捐贈收入”以“實際收到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案例】某居民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捐贈一批材料,取得捐贈方按市場價格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稅額17萬元。該企業委托某運輸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該批材料運回,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運費金額10萬元、增值稅稅額1.10萬元。在本案中:
(1)該批材料入賬時接受捐贈收入金額=100+17=117(萬元)
(2)該批材料可抵扣進項稅額=17+1.10=18.10(萬元)
(3)該批材料賬面成本=100+10=110(萬元)
5.其他收入
(1)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2)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1)對企業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征稅。
(3)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國債轉讓收入征稅。
2.權益性投資收益
(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1】(1)來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2)來自上市公司(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①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的,免稅;②不足12個月的,征稅。
【解釋2】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2017年新增)
【解釋3】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4】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解釋】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1)取得的財政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2)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屬于“免稅收入”;(3)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屬于“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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