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強化考點:準予扣除項目
【例題·單選題】某超市2013年實發工資總額1000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29萬元。2014年實發工資總額1200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28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該超市在計算2014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為( )萬元。
A.25
B.28
C.30
D.32
【答案】C
【解析】(1)2013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1000×2.5%=25(萬元),當年實際發生額29萬元,2013年稅前只能扣除25萬元,其余4萬元可以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2)2014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1200×2.5%=3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額28萬元,因此,2014年稅前準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支出30萬元,剩余2萬元可以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
3.社會保險費
(1)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2)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解釋1】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解釋2】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扣除。
【解釋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例題·單選題】某公司2013年度支出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1000萬元,按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150萬元,為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80萬元,為公司高管繳納商業保險費3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公司2013年度發生上述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數額為( )萬元。
A.260
B.230
C.200
D.150
【答案】C
【解析】(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150萬元)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2)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1000×5%=50萬元),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3)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30萬元),不得扣除。
4.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解釋1】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包括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稅法上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2】銷售收入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
【解釋3】企業將自產或者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稅法上確認為“視同銷售收入”,應計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解釋4】企業接受捐贈的貨物,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賬戶,不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