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法》強化考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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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節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1)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國納稅。
(2)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是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3.源泉扣繳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表7-1 非居民企業
企業類型 | 所得類型 | 是否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 是否實行 源泉扣繳 | 適用稅率 |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來源于境 內的所得 | 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 √ | × | 25% |
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 | √ | √ | 10% | ||
來源于境 外的所得 | 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 √ | × | 25% | |
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 | × | — | — | ||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 √ | √ | 10% | |
來源于境外的所得 | × | - | - |
【案例1】在美國設立的甲公司,實際管理機構設在美國,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甲公司也沒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則甲公司既不屬于我國的居民企業,也不屬于我國的非居民企業。
【案例2】在美國設立的乙公司,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北京,乙公司屬于我國的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國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