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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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2. 個人出租房產扣除的費用
財產租賃收入的扣除=稅費+租金+修繕費+法定扣除標準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城建稅附加、房產稅)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轉租)
(3)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次800元為限)
(4)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
【解釋】注意以下問題:
1. 定額或定率扣除(每次凈收入4000元);
2. 次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 出租房產特殊扣除項目;
4. 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稅額減按10%征收。
5. 轉租房產行為,一般考題當中不涉及房產稅。
【例題?計算題】王強1月份將縣城內一處住房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租期2年,每月租金2000元,房產原值70萬元,當地政府規定損耗扣除比例為30%,可提供實際繳納出租環節營業稅等稅金完稅憑證每月140元。2月發生漏雨修繕費1800元(一般不是800的倍數)。則其3、4兩個月應納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3月租金納稅=(2000-140-800-800)×10%=26(元);4月租金納稅=[2000-140-200-800]×1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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