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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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計稅方法
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計稅方法為: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4)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例題】2016年3月,某單位因增效減員與在單位工作了18年的王強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王強一次性補償200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0000元,則王強取得該項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①計算免征額=20000×3=60000(元)
②按其工作年限平攤其應稅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將應稅收入看作多少個月的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最后再計算全部應納稅額:視同月應納稅所得額=(200000-60000)÷12-3500=8166.67(元)
③應納稅額=(8166.67×20%-555)×12=1294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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