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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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征稅規定匯集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規定的費用扣除
1.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在稅前不允許扣除,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 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個人家庭費用。難以分清的,40%視為生產經營費用準予扣除。
3. 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為從業人員繳納,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4.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2%、14%、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從業人員的三項經費支出的計算基數,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5.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6. 個體工商戶的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與企業所得稅不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7. 研發費用,以及研發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可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其他關于租賃費、匯兌損益、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虧損彌補等規定,均與企業所得稅一致。
8. 不得扣除項目: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與經營無關的、總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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