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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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應納稅所得額
1.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3500或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含),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2011年8月31日前,每月扣除2000元。(費用扣除額,不是起征點)
(2)附加費用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
適用于:
①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②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社團、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專家;
③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個人。
【解釋】附加減除費用也適用于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一國兩制”之“一國兩稅制”
2. 雇傭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減除費用的辦法:
(1)只有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才可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稅款;
(2)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3. 雇傭單位將部分工資、薪金上交派遣單位。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計稅。對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以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題·單選題】吳某為中方派遣單位派往外資企業的雇員,2015年外資企業每月應向吳某支付工資6000元,按照吳某與中方派遣單位簽訂的合同,外資企業每月將應付吳某工資的10%上繳給中方派遣單位,并能提供有效憑證;此外吳某還在另一私營企業兼職,該私營企業每月向吳某支付報酬2000元。吳某2015年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625
B.325
C.485
D.785
【答案】B
【解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6000×10%-3500)×10%-105]+(2000-800)×20%=325(元)。
4. 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納稅人能提供境內、境外同時任職的證明文件的,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如果不能提供證明文件,則若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若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有關規定計稅。
5. 特定行業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1)為了照顧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三個特定行業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額÷12-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2)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3)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6. 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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