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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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
1.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債權人會議不能直接更換管理人);
(3)監(jiān)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只能選舉、更換其中的債權人代表,不包括職工代表);
(5)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xié)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2. 會議制度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債權人會議主席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4)會議通知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3. 表決權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也屬于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法定的表決權,對于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2)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除外。
(3)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只能對有關事項發(fā)表意見(不享有表決權);但如果是作為勞動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依法享有表決權。
4.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1)一般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2)特別決議
【和解】和解協(xié)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應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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