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債權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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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委員會(破產監督人)
1. 債權人委員會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并非必設)。
2. 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不得超過9人,由人民法院以書面決定認可。
3. 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例題1?單選題】債權人委員會是對破產程序進行監督的機構。下列關于債權人委員會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是否設立債權人委員會,應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決定
B.債權人會議必須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C.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定的債權人代表組成
D.債權人委員會應當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可后方可設立
【答案】A
【解析】(1)選項ABD: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非必設,也未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認可);(2)選項C: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例題2?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權根據需要確定是否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是( )。
A.管理人
B.人民法院
C.債權人會議
D.清算組
【答案】C
【解析】債權人委員會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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