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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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3)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未全部列出)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主要包括(了解)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未全部列出)
【例題?單選題】下列情形中,不能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是( )。
A.因自然災害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B.債務人被依法注銷,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C.債務人2年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無力償還的應收賬款
D.法院批準破產重組計劃后無法追償的應收賬款
【答案】C
【解析】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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