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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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費用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3)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
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①金融企業(5:1);②其他企業(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解釋】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兩條紅線”:
1. 利率紅線,防止高利貸,同期銀貸款利率制約;
2. 債資比例紅線,防資本弱化。
【例題?單選題】某市一居民企業12月31日歸還關聯企業一年期借款本金l200萬元,另支付利息費用90萬元(注:關聯企業對該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額為480萬元)同期該企業向工商銀行貸款1000萬元,借款期1年,利息58萬元。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關聯企業利息費用調整金額是( )萬元。
A.26.42
B.34.32
C.45.65
D.18
【答案】B
【解析】企業利息費用調整金額=90-480×2(法定比)×5.8%=34.32(萬元)。
【解釋】關聯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特例:
1.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2. 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4)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處理(5)投資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稅務處理
(5)投資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稅務處理
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資本弱化)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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