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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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和范圍
1. 工資、薪金支出
【解釋1】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三項經費和五險一金。(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解釋2】“合理的工資薪金”,確定合理性原則。
【解釋3】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金額,不是應該支付的職工薪酬。
例如企業“應付工資”賬戶貸方發生額600萬元,借方實際發放工資500萬元,企業所得稅前只能扣除500萬元,而不是600萬元。
【解釋4】如何判定工資薪金的“合理性”
注意: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5】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和三項經費的結合)
結合職工福利費的具體五項內容。
稅法上的“臨時工”
2.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釋1】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1.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2. 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臨時工屬于職工福利費的)
3. 職工困難補助,幫扶基金
4.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5. 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解釋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核算,沒有單獨設置的,稅務機關責令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對其進行核定。
【解釋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有( )。(2015年)
A.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住房公積金
B.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
C.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
D.離退休人員工資
E.職工療養費用
【答案】ABCE
【解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離退休人員工資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關,不得列入福利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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