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重要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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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其中: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二、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掌握)
2.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核心是比稅率)
該公式可以簡化成:
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的(稅前)應納稅所得額×我國法定稅率(兩個關鍵,一個是稅率的確認,一個是境外所得的確認)
3.稅收饒讓: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4.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5.屬于下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12.5%
三、居民企業核定征收應納稅額計算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計算(掌握):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五、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征收辦法
(一)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三)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解釋】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六、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稅務管理(無注冊資本)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
七、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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