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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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稅法二》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其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十一類應稅所得 | 費用扣除方法 |
1工資薪金所得 | 定額扣除 |
1稿酬所得;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 | 定額或定率扣除 (每次800元或20%) |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會計核算 |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 無費用扣除 |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1.個人的公益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以下公益性事業的捐贈,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等四項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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