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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6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6
八、 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禁止性行為
(1)向不符合準人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2)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3)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4)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5)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6)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同時,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欺詐投資者。“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應當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經營機構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誤導或欺騙投資者,從而影響填寫結果。
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前應告知的信息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2)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3)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4)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5)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6)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在充分履行以上披露和告知義務后,應當提醒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經營機構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保證,投資者在參考經營機構給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基礎上,應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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