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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4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知識點】證券公司風險管理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4
二、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
(一)全面風險管理的含義
全面風險管理是指證券公司董事會、經理層以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全員”),對公司經營中的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全部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審慎評估、動態監控、及時應對及全程管理(“全部活動”)。
(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內容和覆蓋范圍
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架構、可靠的信息技術系統、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專業的人才隊伍、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
證券公司應將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類孫公司(統稱“子公司”)納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分支機構風險管理,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三)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
1、 董事會的風險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1)推進風險文化建設;
(2)審議批準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基本制度;
(3)審議批準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
(4)審議公司定期風險評估報告;
(5)任免、考核首席風險官,確定其薪酬待遇;
(6)建立與首席風險官的直接溝通機制;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職責。
董事會可授權其下設的風險管理相關專業委員會履行其全面風險管理的部分職責。
2、 監事會的風險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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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專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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