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每天為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生準備《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科目知識點,大家要每天堅持打卡哦。不要忘記多做對應練習題,勤思考,多總結!
【內容導航】:
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范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知識點】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范
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范
1. 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作為保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保薦機構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進行檢查。
保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2. 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3.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2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1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專項授權書,并確保保薦機構有關部門和人員有效分工協作。保薦機構可以指定1名項目協辦人。
4. 證券發行后,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5. 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發行保薦書上簽字,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6. 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
保薦總結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2)保薦工作概述。
(3)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4)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5)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7.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
(l)要求發行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閱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3)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4)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
(5)對有關部門關注的發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配合。
(6)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
(7)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態度決定高度,但是只要我們相信自己,每天堅持做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堅定不移的向著目標邁進,成功并不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