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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實施對象
(二)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內容、期限及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知識點】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實施對象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4)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二)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內容、期限及程序
1.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2. 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后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并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2)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采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6)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7)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8)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
(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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