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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期貨公司的業務許可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概述
【知識點】期貨公司的業務許可制度
期貨公司的業務許可制度
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2)變更業務范圍。
(3)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4)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5)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6)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第(3)項、第(6)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述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
(1)變更法定代表人。
(2)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3)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4)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述第(3)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1)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2)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3)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4)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并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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