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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概述
【知識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概念、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業擔任。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按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運作和管理基金資產
(2)獲取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并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
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并由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保管基金的資產
(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3)獲取基金托管費用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保管基金資產
(2)保管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3)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基金的一切投資話動都是為了增加投資者的收益,一切風險管理都是圍繞保護投資者利益來考慮的。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提示】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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