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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定程序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發行上市的股份以達到對該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為。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入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一)報告和公告持股情況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購要約
所謂收購要約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
依照上述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1)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2)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3)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4)收購目的;
(5)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6)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7)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8)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三)終止上市交易和應當收購
所謂終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所謂應當收購則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四)報告和公告收購情況
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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