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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承銷團及主承銷人
證券的銷售期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 承銷團及主承銷人、證券的銷售期限
承銷團及主承銷人
(一)承銷團
承銷團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承銷人,為發行人發售證券的一種承銷方式。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必須采取承銷團的形式來銷售。
(二)主承銷人
主承銷人是指承銷團在承銷過程中,其他承銷團成員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銷人為承銷團負責人,該負責人即為主承銷人。主承銷人與其他各家承銷人的關系屬于民法上委托代理關系,主承銷人的行為后果由承銷團承擔。
根據相關規定,主承銷人應當具備的主要條件如下:
(1)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歷,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
(3)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專業操作人員,其中70%以上的人員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
(4)全部從業人員在以往3年內的承銷過程中,沒有因內幕交易、侵害客戶利益、工作嚴重失誤受到起訴或行政處分。
(5)沒有違反國家有關證券市場管理法規和政策,沒有受到過證監會給予的通報批評。
(6)承銷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前3年的承銷過程中,無其他嚴重劣跡,特別是與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有關的行為。
證券的銷售期限
《證券法》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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