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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知識點】 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一)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1.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提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3.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二)股票的發行
1.股票公開發行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發起人協議;
(3)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4)招股說明書;
(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2.新股發行的條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1)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
(3)股東大會決議;
(4)招股說明書;
(5)財務會計報告;
(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3.募集資金的用途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三)債券的發行
1.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 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2.公司債券發行審批須提交的文件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1)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4)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5)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3.籌集資金的用途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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