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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券的發行1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五章-債券
【知識點】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發行12
2、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發行債券的數量;發行方式;債券期限;募集資金的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發行公司債券,如果對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應當在決議事項中載明。
(1)發行價格。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價格或利率以詢價或公開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協商確定公開發行的定價與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確價格或利率確定原則、發行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等內容。
(2)發行方式。公司債券可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采用分期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應當在后續發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后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每期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信用評級。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應當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蹤評級報告。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
(4)擔保。對公司債券發行沒有強制性擔保要求。
(5)其他。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評級報告,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機構出具。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兩名執業律師和所在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署。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管理規定,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承銷業務范圍進行限制并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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