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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券的發行10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五章-債券
【知識點】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發行10
2、 公司債券
(1)發行的基本條件。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發行人最近3年無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1年利息的1.5倍;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準程序。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2)募集資金投向。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①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②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③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④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②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③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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