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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券的發行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五章-債券
【知識點】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發行2
2、 承購包銷方式
承購包銷發行方式,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并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額均由承銷者包購。發行人和承銷商會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的。
(1)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管理。
①額度分配。發行開始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發行通知規定,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照各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其余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在發行期內供各承銷團成員抓取。
②額度調整。一是國債發行通知中規定基本代銷額度統一調整日期。二是不定期調整。
(2)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額度管理。
①額度分配。發行開始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將當期儲蓄國債(憑證式)最大發行額按發行通知中規定的代銷額度分配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發行期間,原則上不調整承銷團成員的發行額度。發行期結束后,各承銷團成員應準確計算當期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實際發售金額,將未售出的發行額度注銷。
②額度調整。如調整后承銷團成員代銷額度比例合計大于100%,從代銷額度比例調增幅度最大的機構開始,從高至低依次調減0.1個百分點,直至承銷團成員代銷額度比例合計為100%止。
(二)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1、 記賬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1)招標發行。記賬式國債是一種無紙化國債,主要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具備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國債承購包銷團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以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向具備交易所國債承購包銷團資格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投資者發行。
(2)分銷。
①交易所市場發行國債的分銷。在實際運作中,承銷商可以選擇場內掛牌分銷或場外分銷兩種方法。
②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國債的分銷。
2、 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儲蓄型債券,由具備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機構承銷。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一般每年確定一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各類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財政部一般委托中國人民銀行分配承銷數額。承銷商在分得所承銷的國債后,通過各自的代理網點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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