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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票的概述1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四章股票的概述
【知識點】股票的概述的有關規定
股票的概述11
2、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一般規定
(1)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以下規定:
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經營成果真實。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以及營運的效率與效果;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現金分紅;
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者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上市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除外;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資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證券: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本次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本次募集資金投資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3、配股的特別規定
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配股除了要滿足公開發行股票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配股除了要滿足發行股票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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