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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性組織的有關規定6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三章自律性組織
【知識點】自律性組織的有關規定
自律性組織的有關規定6
四、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2005年8月30日,保護基金公司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成立,由國務院出資,財政部一次性撥付注冊資金63億元。保護基金公司是負責保護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公司,由中國證監會管理。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設立的意義
國家設立保護基金制度是投資者保護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意義在于:
(1)可以在證券公司出現關閉、破產等重大風險時依據國家政策用于保護投資者權益,通過簡捷的渠道快速地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予以保護;
(2)有助于穩定市場,防止證券公司個案風險的傳遞和擴散;
(3)是對現有的國家行政監管部門、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等行業自律組織、市場中介機構等組成的全方位、多層次監管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在監測證券公司風險、推動證券公司積極穩妥地解決遺留問題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方面亦發揮著重要作用;
(4)為我國建立國際成熟市場通行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制搭建了平臺,為我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向國際化靠攏提供了契機。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責
(1)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2)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3)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4)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6)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7)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證監會建立證券公司信息共享機制,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護基金公司通報關于證券公司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的統計資料。中國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按照規定直接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使用與監督管理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或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預先提取,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代扣代收。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后,根據其審計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并及時向保護基金公司申報清繳。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后10個工作日內按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繳。每年度審計結束后,確定年度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并及時向保護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由東奧教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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