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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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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三章證券市場主體
【知識點】機構投資者2
機構投資者2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并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得、股息等經審核后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其實質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證券市場的過渡性制度。
QFII制度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產規模等條件要求嚴格,這有利于國內市場投資者素質的提高以及市場的穩定
我國要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對各種類型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產規模等條件要求如下:
(1)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2)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4)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于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5)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由此看來,能夠滿足中國QFII資格審查條件的,一般而言都是經營時間較長、運作規范、管理資產經驗豐富的境外機構,其目的是為吸引境外機構進行中長期投資,維護市場中長期穩定的導向。
2.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有嚴格限制,體現漸進式原則
合格境外投資者在批準的交易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人民幣金融工具。
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股指期貨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就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單個境外機構的投資限額與國內基金一樣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10%;全部境外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為30%。
3.對合格境外投資者機構匯出匯入資金進行監控,穩定外匯市場
2011年12月16日,開啟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的試點。經審批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RQFII與QFII的主要區別在于:
第一,募集的投資資金是人民幣而不是外匯;
第二,RQFII機構限定為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第三,投資的范圍由交易所市場的人民幣金融工具擴展到銀行間債券市場;
第四,在完善統計監測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簡化和便利對RQFII的投資額度及跨境資金收支管理。
(五)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是指經一國金融管理當局審批通過、獲準直接投資境外股票或者債券市場的國內機構投資者,在一定規定下通過基金形式募集一定額度的人民幣資金,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國外證券市場,其匯回的資本利得、股息紅利等經審核后可轉為本幣的一種市場開發機制。
QDII制度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
(1)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許可投資的證券品種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1)QDII可投資于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
①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②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
③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
④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⑤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⑥遠期合約、互換及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⑦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除可投資于上述金融產品或工具外,還可投資于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私募基金。
(2)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有下列行為:
購買不動產;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購買實物商品;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從事證券承銷業務;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QDII基金的境外投資需遵循一定投資比例限制,包括: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20%。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指數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3%。
?基金、集合計劃不得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指數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3.進出境資金受到監控
(1)托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匯入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匯入的明細情況。
(2)托管人應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個月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資金匯出入、資產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3)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資情況報告(包括投資額度使用情況、投資收益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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