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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二章證券市場主體
【知識點】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基金制度的創立,是我國建立現代化的、符合國際慣例的資本市場的重要探索,它標志著國內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正式建立,對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保護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其主要職責是在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投資者正當債權予以收購,以此來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有:
1.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一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
1.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基金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基金公司辦理發放基金的具體事宜。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償付證券公司債權人后,取得相應的受償權,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
(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設立的意義和職責
1.保護基金公司設立的意義。
保護基金公司的設立,一是可以在證券公司出現關閉、破產等重大風險時依據國家政策規范地保護投資者權益,通過簡捷的渠道快速地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予以保護;二是有助于穩定和增強投資者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證券公司個案風險的傳遞和擴散;
三是對現有的國家行政監管部門、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等行業自律組織、市場中介機構等組成的全方位、多層次監管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將在監測證券公司風險、推動證券公司積極穩妥地解決遺留問題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國建立國際成熟市場通行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最終措施之一。
2.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責。
(1)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2)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3)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4)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6)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7)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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