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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證券公司的設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二章證券市場主體
【知識點】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的設立
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概述: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世界各國對證券公司的劃分和稱呼不盡相同,美國的通俗稱謂是“投資銀行”,英國則稱“商人銀行”。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實行銀行業與證券業,混業經營,通常由銀行設立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經營。日本等一些國家和我國一樣,將專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稱為“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的運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投融資服務的提供者,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如證券發行和上市保薦、承銷、代理證券買賣等;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也是證券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此外,證券公司還通過資產管理方式,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等。因此,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證券公司的設立
《證券法》對設立證券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包括對公司章程的要求,對主要股東資格的限制條件,明確提出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要求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將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與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種類直接掛鉤,分為5000萬元、1億元和5億元3個標準等。《證券法》還規定,我國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形式。
(一)公司的設立條件
按照《證券法》的要求,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注冊資本要求
《證券法》將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與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種類直接掛鉤,分為5000萬元、1億元和5億元3個標準。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和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中的一項和數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任何一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任何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上述限額。
(三)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我國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制,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設立。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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