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交易行為——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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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禁止的交易行為
一、內幕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概述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2.內幕信息:重大影響+未公開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提示
信息披露所列重大事件屬于內幕信息。
3.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1)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8)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二、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老鼠倉)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操縱證券市場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6)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8)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虛假陳述
1.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行為,是指行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發生重大遺漏的行為。
提示
虛假陳述行為的主體是指依法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人,主要是發行人和上市公司。
提示
虛假陳述是針對重大性信息而言的行為,凡是可能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事項或者信息及其發生的變動,都具有重大性。
2.對相關主體要求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2)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3)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欺詐客戶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確認文件;
(3)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4)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5)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其他禁止交易行為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2.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3.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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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禁止的交易行為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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