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追逐夢想,不畏挫折。蝸牛的每一步,都是突破的開始;雄鷹的每一次振翅,都是奮進的證明。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讓我們在挑戰中突破自我,做最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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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證券交易
1.證券從業人員:原則上禁止持有、交易股票
(1)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2)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3)例外規定: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2.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特定期間禁止交易相關證券
(1)證券發行業務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2)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業務
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3.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不得短線交易
(1)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2017B簡Q1)
(2)上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3)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相關主體:合規交易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5.量化交易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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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證券交易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