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證(≥2個保證人)——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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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共同保證(≥2個保證人)
1.保證范圍(約定→法定5項)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加重債務、減輕債務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變更履行期限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3.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1)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5.保證人的抗辯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6.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提示
抵銷權、撤銷權的主體系債務人(抵銷權、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具有專屬性),不能由保證人行使;但保證人享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7.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8.一般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9.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代位權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按《民法典》整理,與教材P281表述不一致)
提示
追償權系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代位權系債權的法定轉移,其效力與債權讓與相同,所以不僅本債權,其從權利(如物的擔保等)一并轉移給代位權人。
(2)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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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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